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TDV-113-司拍-257-20250221-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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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陳芳玉 相 對 人 陳顯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顯平於民國112年4月21日簽立 借款契約書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2年4月21日起至112年7月20日止,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12年4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2年4月2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顯平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 人於114年2月10日具狀表示,其貸款約定每月付息20,000元(月息2%),依約每月23日付款,自112年4月23日起至113年11月23日止,每月經郵局匯款轉帳給付,113年8月23日至113年11月23日利息及還款,委託友人黃坤正於113年12月4日給付400,000元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25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明正 117 0 0 330.00 6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257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658 大連路64巷29之1號 明正段11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樓房 一層97.20,總面積97.20 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