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TDV-113-司票-1031-2024112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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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31號 聲 請 人 白龍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啓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相對人之姓名為翁「啓」峯,非翁「啟」峯,請具狀更 正相對人之姓名。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本票裁定。經核本件聲請,其中本票(票據號碼:CH789080)1紙,到期日經改寫,惟改寫處未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視為未記載見票即付,故請釋明系爭本票1紙之「提示日」(是否即為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民國113年10月10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