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TDV-113-司票-1053-2024112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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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智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聲請狀附表,其中編號006至008之本票3紙,到期日誤載為民國113年7月15日、112年8月15日及113年9月15日(應為113年7月25日、113年8月25日及113年9月25日),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