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TDV-113-司票-1084-2024121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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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84號 聲 請 人 許順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冠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2紙,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及2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亦記載為85,000元,惟聲請狀聲請事項金額記載為50,000元,故請具狀陳明本件相對人是否有部分清償,其金額為何,係針對何紙本票為清償,又系爭本票2紙欲請求之金額各為何;如聲請事項金額為誤載,亦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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