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3
案號
PTDV-113-司票-1131-2024121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吳凱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宏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狀內所附之匯票抬頭開立有誤無法入帳,抬頭應記載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前開匯票併為退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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