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TDV-113-司票-1179-2024122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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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79號 聲 請 人 郭秀珠 相 對 人 林耿堯 黃琇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林耿堯、黃琇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票據號 碼:CH479764)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55,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足資參照。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CH479764)1紙,票面未記載發票之年、月、日,欠缺本票應記載之要件,依上開之說明本票無效,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