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TDV-113-司票-1181-2024122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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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81號 聲 請 人 郭秀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德森、林耿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德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是否為民國113年12月18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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