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7
案號
PTDV-113-司票-1183-2024122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蔡欣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世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TH449933、TH449947、TH275842)3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