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TDV-113-司票-1183-2024122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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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蔡欣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世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TH449933、TH449947、TH275842)3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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