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TDV-113-司票-1203-2025010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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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0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偉盛、李美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9,596,928元、發票 日民國113年5月28日)1紙之原本到院。 二、本件經核系爭本票1紙,票載受款人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故請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如背書轉讓),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受款人於本票背書)或是否更正聲請人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於具狀人處補正「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