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TDV-113-司票-739-20241011-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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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羅桂珍即九如水電材料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宏豐即琮欣水電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所載相對人為「林宏豐即(林偉德)琮欣水電工 程行」,惟查林宏豐似無更名為林偉德之紀錄,請查明本件當事人之同一性,具狀陳明本件相對人之姓名(或名稱)。 二、請提出「琮欣水電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 設立登記資料(變更前、後登記事項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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