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TDV-113-司票-830-20241115-3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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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30號 抗 告 人 林麗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方妹足間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 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故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