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01
案號
PTDV-113-司票-852-20241101-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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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吳麗娜 相 對 人 鄭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㈠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19紙,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各如附表㈠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㈠所示利息起算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本 票25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10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 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同法第124條關於上開規定亦於本票準用之。次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本票裁定。經核本件聲請如附表㈠所示之本票19紙,到期日均記載為110年7月5日,早於發票日113年9月5日,視為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然尚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利息,故應以提示日(即113年9月10日)為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請求自110年5月5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就請求提示日前之利息,及利息高於週年利率百分之6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足資參照。經核本件聲請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其中編號001之本票1紙,發票日記載為113月9日5,上開日期未記載年度,且曆法上亦無113月之月份,依據票載內容,顯然欠缺完整之發票日期所須具備之年度、月份、日期三者;另編號002至006之本票5紙,均未記載發票日,故系爭本票6紙堪認為無效票,依上開之說明本票無效,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本件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本票附表㈠: 113年度司票字第85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3年9月5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0日 CH759326 002 113年9月5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0日 CH759327 003 113年9月5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0日 CH759334 004 113年9月5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0日 CH759335 005 113年9月5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0日 CH759340 006 113年9月5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0日 CH759341 007 113年9月5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0日 CH759342 008 113年9月5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0日 CH759344 009 113年9月5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0日 CH759350 010 113年9月5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0日 CH759352 011 113年9月5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0日 CH759353 012 113年9月5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0日 CH759354 013 113年9月5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0日 CH759355 014 113年9月5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0日 CH759356 015 113年9月5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0日 CH759357 016 113年9月5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0日 CH759360 017 113年9月5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0日 CH759361 018 113年9月5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0日 CH759362 019 113年9月5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0日 CH759364 本票附表㈡: 113年度司票字第85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欠缺完整 10,000元 110年7月5日 CH759343 駁回 002 未記載 10,000元 109年10月20日 CH730502 003 未記載 10,000元 109年10月20日 CH730503 004 未記載 10,000元 109年10月20日 CH730534 005 未記載 10,000元 109年10月20日 CH730537 006 未記載 10,000元 109年10月20日 CH730542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 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 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