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TDV-113-司票-855-2024101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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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蔡文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昇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宋昇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本票裁定。經核本件聲請,其中本票(票據號碼:CH743013、CH743016)2紙未載到期日(或視為未記載),故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通訊軟體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