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TDV-113-司票-857-2024101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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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李明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淑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附表編號1之本票(票據號碼:TH001102)1 紙,票面金額記載為新臺幣120,000元,附表記載為180,000元,請具狀更正。 二、請確認本件請求之相對人是否僅陳淑惠一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