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1
案號
PTDV-113-司票-874-2024101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林建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瑋駿即李奕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相對人孫瑋駿即李奕鴻之原姓名為李「奕」鴻,非李「亦」鴻,故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姓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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