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TDV-113-司票-893-2024102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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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93號 聲 請 人 白龍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國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經核本票(票據號碼:CH354941、CH354946、WG0000000)3紙,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10,000元及20,000元,附表記載金額亦同,共計應為50,000元,惟聲請狀聲請事項金額記載為30,000元,故請具狀陳明本件相對人是否有部分清償,其金額為何,係針對何紙本票為清償,又系爭本票3紙欲請求之金額各為何;如聲請事項金額為誤載,亦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