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TDV-113-司票-912-2024102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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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吳麒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章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請求事項」及「原因事實」之記載。 二、本件聲請經核相對人邱章吉戶籍地址為屏東○○○○○○○○,故請 具狀聲請對其為公示送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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