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TDV-113-司票-922-20241115-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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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22號 聲 請 人 洪博書 代 理 人 張少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琪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陳報相對人王琪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惟查上開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姓名非「王琪珺」,且已死亡,故請提出相對人王琪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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