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TDV-113-司票-939-2024102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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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偉盛、李美玉及禾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禾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 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於補正狀具狀人處蓋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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