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TDV-113-司票-941-2024102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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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林仁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郁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本票裁定。經核本件聲請,其中本票(票據號碼:CH113453、CH113461)2紙,到期日經改寫,惟改寫處未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視為未記載見票即付,故請釋明系爭本票2紙之「提示日」(是否即為附表所載到期日民國113年1月11日、113年5月2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