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01
案號
PTDV-113-司票-957-2024110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清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190,000元、發票日民國112年5月31日、到期日113年6月30日)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