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01

案號

PTDV-113-司票-972-2024110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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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安藥局股份有限公司、蔡妙姈及盧盈傑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補正具狀人處,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劉振泰之簽名或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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