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TDV-113-司票-982-2024111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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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林冠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佳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聲請人應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二、本件聲請經核聲請狀當事人欄,相對人雖記載為莊佳佳即莊 小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惟以該身分證統一編號查詢結果,姓名雖為莊小佳,惟其並無更名之紀錄,尚難認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1紙之發票人莊佳佳即為莊小佳,故請提出系爭本票發票人莊佳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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