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TDV-113-司繼-1414-2024121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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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14號 聲 明 人 A01 上列聲明人因被繼承人甲○○死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人A01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 」之「印鑑證明」正本,逾期不為補正,即裁定駁回聲明人本件 聲明。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A01具狀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權,惟 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不僅關乎聲明人是否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亦影響其他繼承人是否取得繼承權,實有審慎確認聲明人是否確有拋棄繼承真意之意思表示。本件聲明人雖具狀聲明拋棄繼承,然未提出「印鑑證明」,本院無從得知聲明人A01是否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有再行確認之必要。 三、是以本件拋棄繼承尚欠缺前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