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TDV-113-司繼-1645-2024121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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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45號 聲 明 人 黃愛珠 聲 明 人 廖婉婷 聲 明 人 廖婉麗 聲 明 人 廖宏彥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黃愛珠係被繼承人廖志強(男,民國44年8月29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00號)之配偶,聲明人廖婉婷、廖婉麗、廖宏彥係被繼承人之子女,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5月18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廖志強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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