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TDV-113-司繼-1712-2024102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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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12號 聲 明 人 陳國威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陳長居(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里○○巷0號之4)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繼承人陳長居於113 年8 月8 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長居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陳長居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