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TDV-113-司繼-1764-2024101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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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64號 聲 明 人 陳玥汝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陳郭秀鳳(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里00鄰○○○路○段000巷00弄0號五樓之2)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子輩繼承人。被繼承人陳郭秀鳳於113年9月30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郭秀鳳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陳郭秀鳳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