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TDV-113-司繼-1833-2025020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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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833號 聲 明 人 A01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里0鄰○○路0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曾孫輩繼承人,因前順位繼承人於113年度司繼字第1416號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聲明人經本院職權通知並於113年9月26日知悉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人。被繼承人甲○○於113年6月15日死亡,聲明人依民法第1156條,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即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