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TDV-113-司繼-1853-2024102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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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853號 聲 明 人 任運屏 住○○縣○○市○○街000巷00號 聲 明 人 李慶倢 聲 明 人 李慶修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任運屏係被繼承人李永安(男,民國43年3月1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街000號)之配偶,聲明人李慶倢、李慶修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均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8月31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李永安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