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TDV-113-司繼-1939-2025020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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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939號 聲 明 人 胡建盛 聲 明 人 李曉芳 聲 明 人 胡璜謀 聲 明 人 胡安宜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胡建文(男,民國89年2月29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里○鄉○○路00號)於113年6月15日死亡,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聲明人胡璜謀、李曉芳為被繼承人之父母,係被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聲明人胡建盛、胡安宜為被繼承人之手足,係被繼承人第三順位繼承人,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胡建文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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