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TDV-113-司繼-1981-2025021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981號 聲 請 人 許○瑞律師 關 係 人 陳○源 莊○輝 陳○吉 (已歿) 陳○辰(即陳○吉之承受訴訟人) 張○麟 陳○然 陳○慧 陳○雄 陳○明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洪○得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 酬並命關係人先行墊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洪○得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新 臺幣47,000元。 關係人陳○源、莊○輝、陳○辰、張○麟、陳○然、陳○慧、陳○雄、 陳○明應墊付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洪○得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 用新臺幣47,000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緣起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000號 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洪○得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依法編製遺產清冊;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向戶政機關聲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向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函查被繼承人車集資料;又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00號案件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110年度訴字第000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7日到院應訴,並提出民事答辯狀,上開案件於113年3月7日判決,被繼承人並無任何遺產足以支付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聲請人已支出之費用,而有聲請核定之必要,爰聲請酌定聲請人之報酬,並命關係人墊付以維權利等語。 二、按法院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 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亦定有明文。是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花費心力、勞力,依法得請求與執行職務相當之報酬。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洪○得之遺產管理人 ,並執行前揭遺產管理人之事務,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00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112 年度司家催字第00號民事裁定、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民事陳述意見狀、民事答辯狀、言詞辯論筆錄、本院110年度訴字第000號民事判決、高雄○○○○○○○○戶政規費收據、高雄市政府地政規費收據、郵資收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112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112年度司家催字第00號公示催告等卷宗核閱無誤,洵堪認定。惟本院通知關係人於文到14日內對於聲請人請求代墊遺產管理人報酬具狀表示意見,渠等迄今仍未具狀表示意見,有113年12月6日本院家事庭通知、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為憑。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洪○得遺產之過程,及其所 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屬單純程度,其中參與本院110年度訴字第000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於112年9月7日到本院應訴,陳報清理被繼承人遺產等相關事務,聲請人均親力親為,觀其所耗費之勞力、心力、時間及妥善進行遺產管理之行為,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考量聲請人撰狀份數及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參酌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乙件2,000元至5,000元、民事第一、二審級通常訴訟案件20,000元至30,000元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45,000元。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47,000 元【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計算式:45,000元+1,198 元(112年度司家催字第00號聲請費)+60元(申領土地謄本)+30元(戶政規費)+108元(郵資)】,裁定如主文。又被繼承人所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000號判決塗銷地上權登記在案,被繼承人並無遺產足以支付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之情形。是依上開規定與立法意旨,有命關係人陳○源、莊○輝、陳○辰、張○麟、陳○然、陳○慧、陳○雄、陳○明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必要,關係人代墊後再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由遺產支付之,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