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TDV-113-司繼-2014-2024112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14號 聲 明 人 陳巧雯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藍清棋(男,民國25年9月3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里○鄉○○村0鄰○○路00號之23)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因被繼承人之女藍麗卿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聲明人為藍麗卿之女,承襲藍麗卿之繼承順位,為代位繼承人。被繼承人藍清棋於113年8月19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藍清棋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藍清棋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