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TDV-113-司繼-2106-2025021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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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06號 聲 請 人 王○祥即陳○潭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擔任被繼承人陳○潭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 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次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若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或親屬會議不為酌定時,即可聲請法院核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研討結果參照)。末按遺產管理人應向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以上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1181條、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均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0000 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潭(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0號,107年10月12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已申請被繼承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並為遺產管理人註記,聲請公示催告、向台北○○銀行領取存款新臺幣(下同)808元、○○銀行領取1,699元,又以上開存款繳納被繼承人108年度至113年度地價稅,共計2,713元,爰聲請參酌聲請人已完成職務與遺產管理人法定職務之比例,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及管理遺產已墊付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且聲請人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公示催告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000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000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113年度司家催字第0號公示催告事件案卷核閱無訛,而被繼承人陳○潭所遺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等遺產尚未經關係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有本院113年12月26日通知及114年2月10日電話紀錄在卷為憑。再者,本院核閱上開所調取之113年度司家催字第0號公示催告事件案卷資料,本院係於113年3月11日裁定對被繼承人陳○潭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而該裁定主文係定被繼承人陳○潭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1年2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故於該期間屆滿前,是否仍有被繼承人陳○潭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報明債權或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尚不得而知,揆諸前揭規定,於該期間屆滿前,聲請人依法並不得對被繼承人陳○潭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仍須善盡保存遺產之責,是聲請人於上開公示催告期滿完成遺產管理人職務前,提出本件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又本件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屬遺產管理人處理事務終 結前,繼續而為之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應免徵費用,故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所預納之程序費用1,000元,應屬溢繳,本院依職權退還之,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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