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TDV-113-司繼-2153-2025010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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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53號 聲 明 人 蔡欣儒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蔡罔渡(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里0鄰○○街00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其子輩繼承人。被繼承人蔡罔渡雖已於113年5月2日死亡,聲明人縱於繼承開始後逾3個月期間始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因該3個月期間僅為訓示規定,法院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之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故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又前無其他繼承人為被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蔡罔渡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蔡罔渡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