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TDV-113-司繼-2160-2024120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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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60號 聲 明 人 傅瓊慧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傅士銘(男,民國62年6月8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路00號)之手足,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父親傅○○、母親張○○分別於108年11月8日、95年10月25日死亡,聲明人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被繼承人傅士銘於113年9月18日死亡,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傅士銘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