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TDV-113-司繼-2194-2024120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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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94號 聲 請 人 莊素珍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莊政憲(男,民國44年3月2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路000○00號)之手足,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父親莊○○、母親莊○○○分別於79年4月22日、92年11月12日死亡,聲明人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被繼承人莊政憲於113年10月3日死亡,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莊政憲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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