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TDV-113-司裁全-271-20241018-1

字號

司裁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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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27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林銀煌即衣彤小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人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200,000元或同面額之111年度甲類第11期中央政 府建設公債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在新 台幣6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債務人以新台幣600,000元為債權人供擔保或提存後,得免為或 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向債權人借 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並有約定利息及違約金。詎料,債務人於113年8月2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欠862,840元,經債權人以電話、信函催討未果,顯已陷於無資力狀態,設不先予實施假扣押,日後債權恐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此債權人願提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請求准予裁定對債務人之財產於主文所示債權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之原因,業 據提出借款契約書、貸款總約定書各影本1份、交易明細表及利率表1份為據,堪認其就請求之原因已為釋明;而就債權人所主張前述假扣押之原因,亦據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聯、催理紀錄表各影本1份、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單1份為證,債務人之資本額遠低於其所積欠債權人之金額,且經催討未還款,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足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假扣押之原因業為釋明,雖其釋明有所不足,惟其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揆諸前開說明,其對債務人假扣押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 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始得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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