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TDV-113-司裁全-306-20241126-1
字號
司裁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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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30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千慧 債 務 人 張酉城即張宸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560,000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 乙類第1期中央登錄債券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所有 之財產,在新台幣1,732,788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債務人以新台幣1,732,788元為債權人供擔保或提存後,得免為 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向債權 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950,000元,約定到期日為119年10月17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料債務人自113年8月18日即拒不繳款,尚欠本金1,732,788元及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經債權人以電話、信函催討未還,顯已無資力,設不先予實施假扣押,日後債權恐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此債權人願提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請求准予裁定對債務人之財產於主文所示債權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之原因,業 據提出免保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借據影本、第一商業銀行放款指數利率公告、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及放款內容查詢單、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單各1份為據,堪認其就請求之原因已為釋明;而就債權人所主張前述假扣押之原因,亦據提出聯徵資料、貸款繳款通知函及回執、催收歷史紀錄各影本1份為證,債務人積欠數家銀行信用卡債務逾期未繳,且經催討未還款,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足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假扣押之原因業為釋明,雖其釋明有所不足,惟其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揆諸前開說明,其對債務人假扣押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 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始得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