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TDV-113-司養聲-71-20250312-2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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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收 養 人 A01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A02 關 係 人 甲○○ 關 係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9行、第10行「TOON NOOI VOON XO XO OM AO VOO YON YON BOI」之記載,應更正為「TOON NOOI VOO N XO XOON AO VON YON YON BOI」。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   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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