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關係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TDV-113-司養聲-90-20250206-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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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潘○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與其已故養父潘○來、養母潘○來間之收 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潘○珠與收養人潘○來、潘○來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潘○珠(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前經收養人潘○來(男,0年0月00日生)、潘○來(女,00年00月00日生)於47年1月17日共同收養為養女,嗣養父潘○來、養母潘○來分別於91年12月25日、98年6月25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潘○來及養母潘○來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 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由收養人潘○來、潘○來共同收養,且2 名收養人已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戶籍謄本、收養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為證,堪予認定。聲請人到庭陳述:「養父母都去世了,我養父有兒子,但我根本不認識其他被養父收養的小孩,我想回來認祖歸宗,改回原來的姓氏,而且我結婚後,我養父母都沒有跟我聯絡了。」、「我被收養時因為生大病,學籍被開除,後來我生母看到很難過,所以我從國小五年級就回來跟我生母一起住,住到我出嫁。」、「我沒有繼承養父、養母的遺產。」、「目前有與原生家庭的手足聯絡。」;聲請人配偶○清○在院表示沒有看過聲請人的養父、養母,但有看過生母等語,有本院113年12月27日調查筆錄在卷可稽,聲請人生父李○看、生母李○秀○分別於56年4月18日、98年5月22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在卷為憑。本院復依職權通知被收養人生父母之子女王李○雲、謝○美、李○紅就本件許可終止收養關係表示意見,惟上開3 人迄今均未表示意見,有本院通知、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再者,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3年12月4日南區國稅潮州營所字第1132787280號函覆收養人潘○來、潘○來遺產稅申報資料所載,查無上揭被繼承人之財產所得資料及遺產稅申報記錄,足認聲請人陳述其未繼承2名收養人之遺產,堪信為真實。綜上所述,本件收養人潘○來、潘○來已死亡,復查無本件終止收養有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父母潘○來、潘○來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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