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TDV-113-司養聲-94-20250106-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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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即收 養 人 A01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A02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未成年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收養人A02及其生父、母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若非本國籍人士而無謄本,請提出外籍人士年籍資料(被收養人部分需載明生父、母之姓名,若約定僅由母擔任親權人,需提出證明文件),及生父同意出養被收養人之同意書,若為外文與境外作成,需檢附中譯本,並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之驗證或證明。 二、因本件被收養人A02非本國籍人士,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 法第54條第1項,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故請提出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本國法之證明文件,如含印尼之收養法全文,或經印尼政府認可之證明文件等;如為外文,需檢附中譯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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