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6-04

案號

PTDV-113-司-5-20240604-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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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為鑫太華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法院發現聲請人沒有繳納聲請費用,因此裁定要求補繳新臺幣1,000元。法院給聲請人10天的時間補繳費用,如果逾期不繳,就會駁回這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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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太華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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