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14
案號
PTDV-113-執事聲-13-20241114-1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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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3號 異 議 人 李茂華 上列異議人就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鄧壽元間清 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民事執 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1年度司執字第13229號裁定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