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TDV-113-執事聲-22-20241011-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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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2號 抗 告 人 黃耀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5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 據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收抗 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