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TDV-113-執事聲-22-20241111-3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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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2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黃耀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之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3年9月5日本院113年度 執事聲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0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是項裁定業於113年10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資證明,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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