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TDV-113-執事聲-25-20250113-1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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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5號 異 議 人 魏漢傑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 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3 年度司執字第13425號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