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TDV-113-執事聲-35-20250203-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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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5號 抗 告 人 宏鈞國際有限公司即成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鈞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建樑間拆屋還地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 法院核准後加徵10分之5),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茲限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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