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婚姻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TDV-113-婚-109-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婚字第10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律師 被 告 丙○○ 監 護 人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壬○○ 代 理 人 甲○○社工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黃心慈律師 李衣婷律師 陳惠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113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平均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第39條第1、2項規定:「第3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要旨參照)。原告乙○○為被告丙○○同父異母之胞妹。被告丙○○並無子女,生父癸○○已於民國000年0月0日死亡,生母子○○○○○為外國人(○○○籍),於00年0月0 日經本院判決離婚後已離開臺灣返國、迄今音訊全無。因被告丙○○欠缺結婚之意思能力之故,被告二人間因婚姻關係所生之親屬、扶養、繼承等私法上權利義務存否即不明確,此等法律關係有無即有不安之狀態,並得以確認判決除去。被告丙○○與己○○二人婚姻關係存否,不但影響原告應繼分比例,亦對於原告與被告己○○間是否有二親等姻親關係及相應之扶養義務等法律上禮利義務當有影響,又被告己○○既否認原告主張,是原告有法律上確認利益,得依前揭家事事件法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被告雖援引臺灣高等法院99年家上更㈠字第11號判決辯稱原告乙 ○○係被告丙○○同父異母之妹妹,被告2人間婚姻關係存否僅影響其財產上利益,只須於財產上訴訟主張,不得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云云,上開判決謂:「按婚姻無效及確認婚姻存 否之訴,其適格之原告為何,學說中雖有認得提起此訴之第三人,應依實體法之規定者。惟提起確認訴訟,並非出於行使實體法上權利之形式,而是訴訟法所承認之訴訟類型,實體法並未規範何人得提起此項訴訟,此說尚難贊同。...再者,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由第三人提起者,須以夫及妻為共同被告,此即所謂必要之共同訴訟,如夫或妻死亡,則第三人不得提起此項訴訟」等語。家事事件法於101年6月1日公布施行(家事事件 法於101年1月11日制定公布、自101年6月1日施行)。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如上。是以,上開判決係於家事事件法尚未制定前,謂無實體法規定、如夫或妻死亡則第三人不得提起此項訴訟,該判決時時空背景已不符現行法令且相悖,因此,本件應以現行有效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為適用。況且,上開判決之案件事實為重婚,與本案情形顯不同,亦不得比附援引之適用。 被告另援引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24號判決認該案原告為 被告之兄僅係後順序之繼承人,尚未取得繼承權,原告請求確認現尚生存之被告(該案原告之妹)與另一被告婚姻關係不存在,主張伊有確認利益,確認被告間婚姻關係不存在,並無確認利益等語,辯稱本件並無確認利益云云,查該案原告係主張伊繼承人之利益,因該被案間婚姻存否受有影響,與本件原告主張係伊負法定扶養義務不同,且被告二人間因婚姻關係所生之親屬、扶養、繼承等私法上權利義務存否即不明確,二者案例事實不同,自不得援用,是被告辯解洵非可取。 貳、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原告乙○○與被告丙○○為同父異母之姊妹。被告丙○○ 之生父癸○○,生母子○○○○○為○○○籍,於00年0月0日經法院判決離婚。癸○○於00年00月00日與丁○○結婚,並生下原告,被告丙○○為○○○○○○,有○○○○、口語表達能力有問題等狀況,且原告發現被告丙○○遭當時自稱為被告丙○○之男友即被告己○○限制通訊、占有提款卡,房地所有權狀,原告因此前於000 年0月向本院聲請監護宣告,經本院以000年0月00日為000年○○字第00號民事裁定(下稱監護事件),宣告丙○○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屏東縣政府社會處處長為監護人,指定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上開宣告監護案件審理中,始發現被告己○○於000年0月間與被告丙○○登記結婚。然上開宣告監護裁定指出,被告丙○○不知自己為何會結婚、不知結婚目的為何、不知道先生姓名、不知道先生在何處工作、已罹患○○○○○○○○○因而導致個人之認知功能嚴重受損等情;參以丙○○之友人均無聽聞伊與己○○結婚乙事,則被告間之婚姻,因丙○○無法為有效意思表示,且無法與己○○為意思表示合致而無效,爰請求確認被告間之婚姻無效等語,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則:被告間確結婚真意,丙○○的理解能力無法針對所謂結 婚、交往等名詞,但丙○○可以理解要與一個人共同居住生活以及喜歡實質意涵,不能僅以丙○○在法庭作證面對如此多的初次見面的陌生人對她的造成比較大的壓迫下,無法完全回應問題就去推導丙○○在結婚當下的理解,與常人有誤,不能因為丙○○不能理解結婚的意思就推導丙○○沒有與己○○共同生活及喜歡之意思,見證人也就是證人戊○○及庚○○明確表示在作證當下,有確認丙○○與己○○要結婚之意思,庚○○雖然說她沒有全程在場聽聞她們的談話,但直到雙方討論好要簽結婚證書時,是四個人坐在一起,她有看到己○○詢問丙○○是否要與他結婚,丙○○點頭,故我們認為他們的結婚真意是可以確認的,且無論是證人戊○○或庚○○都有表示知道己○○與丙○○交往很久,兩人的相處就像一般夫妻,被告間確有結婚之真意,亦有證人證言可佐云云置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本院心證    ㈠查丙○○與己○○於000年0月0日簽立結婚證書,見證人己○○與庚 ○○,旋同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有結婚證書與戶籍資料在卷可按(院卷第87至89,118-1至118-4頁),原告前於000 年0月向本院聲請監護宣告,經本院以000年0月00日000年○○字第00號民事裁定,宣告丙○○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屏東縣政府社會處處長為監護人,指定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監護宣告裁定在卷可憑(院卷笫21-29頁),此部分被告亦不爭執,原告主張堪信屬實。  ㈡按婚姻為關於身份之雙方行為,故婚姻之實質要件中最不可 或缺者,當屬婚姻當事人須有結婚之能力,結婚能力具備與否,必先探究當事人之意思能力是否健全。換言之,如果當事人不能完全理解法律上結婚之意義,及結婚後所發生之法律上效果,其結婚能力即有欠缺,縱兩造已踐履結婚之形式要件,並於戶政機關登記為配偶關係,仍因不具備結婚之實質要件,即無成立婚姻關係之可能。經查:   ⒈被告丙○○為○○○○○○,有○○○○、口語表達能力有問題等狀況 ,本院000年0月00日000年○○字第00號民事裁定宣告丙○○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屏東縣政府社會處處長為監護人確定,本院000年○○字第00號案件委託鑑定人子○○醫師就被告丙○○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實鑑定,鑑定報告書記載:「個案(丙○○)○○○○○○○○,○○,其自幼年即被發現有發展遲緩現象,…,但是幾乎對所有問題包括個人基本年籍資料等問題的回答,都是「不知道」或是「忘記了」無法對事情做清楚完整之陳述(例如個案無法敘述與案夫何時何地認識,在何處辦理結婚登記,甚至迄今不知道案夫姓名,不知案夫手機碼,但可用自己平板上由案夫設定的line通話能與案夫聯絡,該平板上由案夫所設定的line通話功能僅有案夫一個聯絡人,除此之外無法與任何其他人聯絡,因個案自己無手機,也無其他人的電話號碼,個案表示案夫禁止她與其他親友聯繁,甚至個案也沒有案夫的電話號碼)。講話時音量很低,說話速度緩慢。認知功能受損,行為退化。無法識字,現實判斷能力不佳,例如不知自己為何要結婚、結婚的目的為何、不知道結婚後的性行為可能會導致懷孕、也不知道如何避孕、不知道先生的姓名、不知道在何處工作、不知道先生每個月約有多少天有工作、每月工作收入、對於先生工作的内容不清楚,有時說時說是水電工。不知何為保固期權益,不知何為分款權利義務,不知何為鑑賞期、退貨解約、貨到付薄,何為預購訂金、頭期款、違約金、保險要保人、保險受益人等,無法正確回應問話内容。…個案各項功能明顯退化,簡單的衣、食、衛生、交通等生活内容可以自理,但不知道自己郵局存多少錢、不知道自己每個月有多少補助款可以領取,不知道自己是否有土地或房屋,所有證件、存摺由先生保管,現在住處的房子產權是何人的也不清楚,對於金錢完全無處理能力,因此可以判斷個案已因罹患○○○○○○○○○因而導致個人之認知功能嚴重受損,為意思表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也因而喪失,無法獨力處理個人事務與從事個人財務管理,該個案已達監護宣告之標準」等語,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按(院卷第31-39頁)。   ⒉本院000年○○字第00 號案件委託家事調查官做成家事事件 調查報告。根據調查報告記載:「㈠(詢問結婚是什麼意思?)相對人 (丙○○)表示不知道(詢問老公叫什麼名字)相對人表示不知道(詢問你有結婚嗎?)相對人表示沒有(詢問你跟老公, 怎麼認識的?)相對人表示不知道(詢問老公怎麼會住進你家?)」相對人表示不知道…(詢問你有被安全帽打過嗎?)相對人點頭(請問打到哪裡?)相對人指著左臉頰(詢問會痛嗎?)相對人點頭(詢問會害怕嗎?)相對人表示會(詢問是誰打你的?)相對人沉默(詢問是老公嗎?)相對人點頭表示老公打。(詢問你知道自己有多少錢跟財產嗎?)相對人表示不知道(詢問現在誰在管你的錢)相對人表示不知道。…。而關係人(被告己○○)雖稱結婚的決定是兩人共同決定的,然相對人稱關係人為「老公」,然不明暸老公的意思,亦不清楚關係人的名字,對結婚僅理解為穿婚紗的表面意義無法理解婚姻的内涵,相對人對於結婚的意思表示及辨識能力有不足,該婚姻是否具有效力係有疑義。」等語,亦有調查報告在卷可按(院卷第41-62頁),核與本院調取輔助宣告卷相符。揆諸上開前案審理中之事證,根據上開宣告監護裁定及調查報告指出,被告丙○○不知自己為何會結婚、不知結婚目的為何、無法理解婚姻的内涵,對於結婚的意思表示及辨識能力有不足、個人之認知功能嚴重受損、丙○○是否有結婚能力即屬有疑。被告雖執詞稱因丙○○○○問題,於陌生人詢問時難完整回答問題,故上開部分不能認定丙○○無結婚能力云云,惟被告間婚姻存在,原告與親人均不知悉,於監護宣告中始發現被告間有婚姻登記,故於監護宣告聲請中多次調查,上開調查報告自有可信度,被告所辯詢非可取。   ⒊本院審理中證人丁○○即原告繼母證述:伊知被告結婚係 己 ○○和丙○○去結婚登記那天晚上九點多,己○○打電話告知伊,他們兩個當天已經登記結婚,伊才知道。當下伊未表示甚麼,己○○說要證人把丙○○所有的財產過給己○○女兒名下,證人表示沒有辦法做主。至於己○○於113 年9 月18日所述「與丙○○經由朋友介绍認識後自由戀愛兩年左右決定結婚」乙節,證人表示伊不知情,伊回來看丙○○的時候就有看到他們有同住在一起,伊有問己○○「與丙○○認識多久」,己○○說「已經九個多月」,伊也有問己○○「覺得丙○○怎麼樣,我們大人都已經回來了,還是你們現在可以結婚?」,己○○說「幹嘛要跟丙○○結婚,我不同意。」,後來證人查出來阿嬤留有財產後,伊去幫丙○○與乙○○過戶後,己○○知道後就馬上帶丙○○去登記結婚,登記結婚後己○○打電話告知伊登記結婚一事後,還跟我說「他與丙○○已經成為夫妻,財產要分一分」。因為阿嬤留下的財產是原告與丙○○公同共有,己○○是叫伊把財產過給己○○女兒的名下,而不是把財產分割後留給丙○○;伊曾從○○下來,住在○○三天,打電話給己○○說要與丙○○見面,己○○都說他很忙不同意讓伊與丙○○見面。於丙○○是否有與己○○結婚之真意,證人表示丙○○甚麼都不懂,帶她叫她做甚麼就做甚麼,問丙○○老公是甚麼,她也根本不知道,證人曾問丙○○結婚是甚麼,她說她不知道,伊也有問丙○○「己○○是否是妳先生?」,丙○○也說她不知道等語。本院審理中詢及原告為何要提本件訴訟保護丙○○乙節,證人則表示己○○的行為,加上金錢與照顧的問題,金錢的問題是房子土地有租給別人,每個月伊收的租金伊會分給原告及丙○○一人一半,己○○拿他自己爸爸的銀行帳號給伊,叫伊把租金都轉到己○○爸爸的帳戶裡面,阿嬤幫丙○○買的保險,己○○用他丈夫的名義去幫丙○○取消,要把解約金都領走,伊原本給丙○○的租金及保險解約金都被己○○花光,且看丙○○的生活狀況,也沒有比較好,故原告要保護她姐姐(即丙○○) ,要讓丙○○過更好的生活才提起本件訴訟等語(院卷第  210-215頁),揆諸證人證言可知丙○○之親人均不知何時被告間交往,結婚,而丙○○與己○○之結婚是否有結婚真意,殊令人費解;證人丁○○到庭證述其曾詢問己○○是否因長輩在有要舆丙○○結婚,當時己○○拒絕,嗣發覺丙○○有繼承財產,卻故意未通知丙○○親屬私下辦理結婚登記。足證己○○原本因丙○○係○○缺欠之狀況並無將丙○○視為可結婚對象,始因後來發現丙○○繼承財產有利可圖,始有結婚之登記,至於被告雖辯稱證人為原告之母,證詞偏頗云云,惟證人證言與丙○○本院之陳述(見下列部分)互相吻合,故本院認其證言可採。   ⒋證人戊○○證述伊親見己○○與丙○○來伊店內,結婚證書上在 證人簽名蓋章時,已經寫上結婚人丙○○、己○○的簽名跟蓋章,問及當日簽結婚證書,丙○○並未親口向證人提及「她要跟己○○結婚」,丙○○她不會講話,只會對證人笑,丙○○當時有點頭也有笑。證人在被告結婚之前即亦知悉丙○○精神狀態有問題,但證人當日簽完後,他們就直接拿去戶政(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就在我們附近而已。故證人確定他們要結婚等語;證人庚○○(即己○○之女)於本院證述伊忘記於結婚證書簽名蓋章時,上面是否已經有寫上結婚人丙○○、己○○的簽名跟蓋章,問及丙○○是否有跟你說過「她要跟己○○結婚」乙節,證人表示記不得當時丙○○有沒有跟伊說話,但己○○詢問丙○○是否要結婚時,丙○○有點頭。因為那時候伊在旁邊做事情,伊不是每一句都聽得很清楚,只是後來大家簽名時,我們四個人都坐在一起,所以才記得丙○○有點頭等語(院卷第215-222頁)。被告雖引上開證人證言,辯稱丙○○當日確有表示結婚真意云云,然揆諸證人證言,被告等並非當日逕向證人表示要結婚並在證人面前親簽結婚證書,反係已簽完名後將結婚證書交予證人簽名,丙○○未以言詞表示要和己○○結婚,僅係點頭,且己○○自陳早知丙○○精神狀態有異,仍稱丙○○有結婚真意,顯係迴護之詞,渠等證言,自不可採。   ⒌本院審理中詢問丙○○是否看過結婚證書,這張是什麼妳知 道嗎? 丙○○是否有親自簽名蓋章,結婚證書之用途與結婚之意義時,丙○○表示我不知道這張是甚麼。不知結婚之意思,問丙○○結婚要做何事?伊表示辦桌,但不知辦桌後要做何事?詢及是否知悉先生或是老公的意思?丙○○搖頭,問及丙○○與己○○如何認識時,僅知在在公園認識。但忘記當時在公園做甚麼,提問丙○○在公園時,己○○是否有向你說甚麼,丙○○表示沒有。何以己○○會去丙○○家?丙○○表示不知道,詢問伊是否無法用手機與你朋友或親人聯絡,丙○○表示不懂。問伊是否知道辦結婚登記的意思?丙○○沉默,詢問伊是否知道你結婚的證人是誰?只知己○○的朋友。但不知姓名,亦不能敘述找證人簽結婚證書的情形,亦不知當天幾點到證人處?如何簽?誰先簽?詢及當日簽立證書丙○○與己○○等人交談之過程時,丙○○表示不記得。亦不知簽署何種文書,本院詢問伊是否知悉老公之意思,丙○○沉默,詢問丙○○自承不知道為何己○○住伊家,則你怎麼會知道己○○住伊家半年,丙○○沉默,本院再詢問丙○○簽完結婚證書後,是否記得去辦甚麼事情?是否記得辦結婚登記的事情?丙○○沉默,本院再問丙○○現在身分是甚麼?太太?妻或妾?丙○○沉默,亦不知老婆之意思,本院再詢問丙○○是否有租金的收入?是否知道錢的流向?丙○○沉默等語(院卷第222-228頁),是丙○○就伊與己○○結婚之内容與交往過程均不明瞭,揆諸上述,本件被告間婚姻是否成立應是以辦理及結婚時雙方的狀態而定,不能以現在兩人的相處狀況來判斷,從丙○○陳述的應堪認定伊不能理解有關結婚或男女朋友相處之情形,其心志程度無法有與己○○結婚之真意相當明顯,且根據證人戊○○所述及簽書約證人時,丙○○都沒有說話,詢問丙○○話也沒有回應,庚○○也自承並沒有全程在場聽在場之人在說甚麼,故其二人只因己○○表示要與丙○○結婚及做證人及蓋章,不能為認定被告間有結婚真意,按被告丙○○自小○○○○○○○,其自幼年即被發現有發展遲緩現象,與被告己○○結婚前當時已多年仰賴家人照料生活起居,認知功能嚴重受损、退化,此精神狀態已有多年,衡情如何有能力去認知並理解結婚之意義及婚姻中複雜的權利義務關係?被告丙○○連被告己○○如何住進伊家竟不知悉,原告主張己○○故意塑造其為被告丙○○之同居者關係等語,與事實較為貼近 ,且依財團法人○○○○○○基金會函復訪視報告記載「被告丙○○日常都在家,除己○○外無自己的社交朋友,休息活動為完平板,對外聯絡僅有己○○之line,無其他聯絡人,生活甚為封閉」(院卷137頁),依丙○○於本院之陳述,不能排除己○○教導訴訟之可能性。被告丙○○雖然曾陳述「喜歡」、「辨桌」等簡短字詞,但根本無法對事情理解後做清楚完整之陳述。故因持續性的認知功能缺損,精神狀態影響下,導致其對外界認識與理解能力,顯然低於一般人,因此對於結婚之效果意思,僅係片斷。被告丙○○之意思能力既有缺損,即不具備雙方當事人婚姻意思一致之根本條件。不能因被告二人可能此段期間有比較熟悉而倒置認定被告丙○○結婚當時係有真意。被告雖執詞辯稱依丙○○有表示喜歡,點頭,有表示於○○○辦喜宴,故丙○○確有結婚真意,願與己○○結婚云云,惟揆諸上述,被告顯以片斷方式主張,丙○○既不能了解結婚之真意,亦不能描述與己○○交往過程與為何結婚,被告所辯,顯違反常理,而非可取。 經查被告丙○○無法為結婚之意思表示能力,則縱被告間經法定 之結婚方式完成結婚登記,惟被告丙○○並無結婚之能力亦缺乏結婚真意,業如前述,顯見被告等於辦理結婚登記,顯然欠缺婚姻成立所需之實質要件,參照前段說明,被告間之婚姻自因欠缺婚姻實質要件而尚未成立,惟被告卻向戶政機關辦理已與被告結婚之戶籍登記,足認兩造間顯無合法結婚之事實,而僅有婚姻之形式,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宣示後送達前提出上訴者須於送達後1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