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婚姻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TDV-113-婚-109-20241202-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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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定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1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 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 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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