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TDV-113-婚-139-20241220-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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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00 0年00月0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離婚係屬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狀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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